28岁的江某,是某大型商场服装品牌店的店长。去年底,他偶然发现商场积分“退货不退积分”的漏洞后,利用自己的店长身份疯狂购物,在5个月里买了4700余万元衣物后又全退了,为此盗充积分共价值4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积分被江某自己消费和套现卖掉了。近日,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江某依法提起公诉。
利用积分漏洞套现18万元
实际造成商城损失40余万
事情要从去年12月说起。当时江某照常在店里打理生意,一名客人忘记带会员卡,江某便提议用他的卡,还可以打9.5折,顾客欣然同意。但过了几天,顾客来退货了,江某在办理退货后发现,虽然消费撤销了,但自己会员卡内的积分并没有减少。
这家商场的积分规则是这样的:会员消费1元累计1个积分,每100分兑换1元积分抵用券,起兑点为1000积分,上不封顶。虽然所兑换的抵用券不能变现,但可在多个商场内购买商品时直接抵扣现金。
江某立即打起了会员卡积分的主意。
起初,江某仅将积分用于自购商品,零成本在商场消费了2万余元,用于购买鞋子、衣服等物品。后来他越发猖狂,以4.5折左右的折扣将积分兑换成优惠券出售给他人,或者以直接往他人的会员卡中盗充积分的方式牟利。
今年4月,商场进行积分维护时,发现了江某的会员卡异常,遂案发。
截止到案发时,江某共往8张会员卡中盗充积分4700余万分,还有300余万分尚未使用,盗充的积分折合人民币价值40余万元。被用掉的积分中,江某自用购物消费套现2万元,其余的通过卖积分套现16万元。
办案检察官详解
为何构成盗窃罪
办案检察官介绍,首先,会员积分是商场对顾客消费而给予的一种奖励,可以按照1000积分等于10元钱的标准兑换消费优惠券,优惠券可以在杭州多个商场内消费时抵扣现金,且没有上限限制,最高可全额抵扣,商品种类亦基本没有限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价值可以通过货币来衡量,属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性犯罪侵犯的客体。
其次,本案中,江某虽然利用了自己作为店长能够接触商场收银机的便利条件,但其受服装公司管理,并非商场员工,其在会员积分发放上没有职权,所以此案并不是职务侵占罪。
江某通过买单、退单,利用商场积分系统漏洞获取积分,并且在其店铺营业额上不会有显示,其公司和商场难以马上发现系统异常及其非法获取积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要求,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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