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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虐狗”遭“人肉” 警惕超越法律界限
时间:2016-08-05 09:44 来源: 法制网 点击:

狗跟车奔跑

狗被拖行

多人围聚在“虐狗”车主居住地附近

近日,两起“虐杀”狗事件相继曝光,一则为深圳男子专门领养50只狗虐杀,并发布血腥视频炫耀;一则为山东威海疯传的“虐狗”视频,一辆越野车将一只狗拖拽致死。

两男子随即遭到人肉搜索,威海车主更是遭遇数十人围堵,收到人身攻击等威胁短信,一些网友甚至在车主照片上配上挽联和花圈图案做成“遗照”等。

曾被《忠犬八公》戳中无数泪点的我们,对于这种群情激愤的“声讨”报以理解,同时更应冷静待之, 想一想,男子的“虐狗”行为是否违法?网友的过激行为有没有超越法律界限?如何才能遏制住这股“歪风邪气”?带着这些疑问,法制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树利律师。

【聚焦】“虐狗”事件频发 狗命微贱 ?

杀狗取乐、火烤小狗、开水虐狗、硫酸泼猫……这些虐杀小动物事件虽已司空见惯,但每次都能触动心弦,“狠虐”人们那颗脆弱的心,感受那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

2008年,南京一小区几名男女用汽油浇在小狗身上,点燃打火机焚烧。

2010年,一段被称为“虐狗门”的视频中,一初中生将小狗从两米高的楼梯摔下,并将鞭炮塞进奄奄一息的小狗的耳朵及嘴巴,更拿棍棒对其殴打。

2014年,在广东汕头闹市区,一辆黑色轿车后面拖行狗只,致使小狗血肉模糊。

2016年7月,深圳一男子虐杀50余只狗取乐,以电击、铁棍殴打等残忍的手段对其进行虐待,十分血腥。并将“虐杀”视频和图片发布到网上和朋友圈。

事发:车主车后拖狗致死引众怒

8月1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布了一段男子驾车拖狗行驶,后被其他车主逼停的视频。视频显示,一辆行驶中的银灰色越野车尾部系上绳子拖拽着一只狗,被绳子拴住脖子的犬只奋力跟跑。

不久,因赶不上车速,犬只摔倒在地,被拖行在道路上,犬只四肢及身后留有清晰血迹。最终,犬只遭拖拽致死。一时间,“威海虐狗事件”成为阅读量过千万的话题。

发酵:线上“人肉”线下“围堵”

事发后,当事车主迅速遭到线上“人肉”,姓名、电话、就职公司、家庭地址和家庭成员等信息数小时内就被曝光于网络,甚至有人发布了车主女儿的信息,并声称“要让他们一家人都付出代价”。

车主电话号码被公布后,不少网友晒出自己发去的短信截图,短信多涉及辱骂内容,并伴有人身攻击等威胁词汇。更有一些网友在车主照片上配上挽联和花圈图案做成“遗照”,随意发布在网络端。随后更是由线上“声讨”转为线下“行动”,车主在家门口遭遇数十人围堵。

警方后将车主及现场4名有过激行为人员带至环翠分局审查。警方表示,对车主等5人进行审查,处罚针对的是围聚过程中出现的过激行为,而非“虐狗”本身。

【释读】虐狗违法?人肉搜索超越法律界限?

生命面前,每个人都不想当那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那么,这些毫无顾忌的“虐杀”行为是否违法?

据了解,我国目前只有针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尚未出台《动物保护法》,普通动物并未纳入保护范围,对虐待动物的行为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何树利律师接受法制网采访时表示,由于目前我国缺乏动物保护的相关立法,对虐杀小动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没有办法进行法律处罚。

曝光和人肉可谓伴随而生,一旦事件曝光,网友在愤怒的情绪下,必定对当事者进行全方位“人肉搜索”,甚至像“威海车主虐狗事件”一样,产生更多的过激行为。在这类事件中,网友的那些行为可能已经超越了法律界限?

何树利律师称,从道德角度讲,事主虐狗的行为遭到了几乎所有人的声讨,可见主流道德标准对这种行为是谴责的甚至是无法理解和容忍的,所以网友的情绪反应可以理解。

“但是,部分网友散布他人个人信息、发送人身攻击等威胁短信和制作‘遗照’并散布的行为,虽然是对事主的道德谴责,但这样过激的行为很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何树利律师建议广大网友要理性表达。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当网友通过人肉公开当事人个人信息时,有可能会涉及泄露公民个人隐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生活受到影响,精神受到损害,甚至引发当事人受不了压力而自我伤害的后果,这就是典型的网络暴力。如果泄露个人隐私导致严重后果,违法者就会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因此,人们对于这种“虐杀”事件要理智对待,万不可越过法律这条红线。

【保护】“虐杀”背后需立法保护动物

据悉,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动物的生命价值已逐渐被法律所承认。如早在1849年,英国就通过了《防止虐待动物法》,禁止对动物进行殴打、虐待。但我国还没有对应的处罚机制。

何树利律师说,近年来虐杀小动物的事件屡见不鲜,令人痛心。建议相关立法机关能够加快关于小动物保护的立法,这样才能对虐杀小动物的行为依法制裁。

2010年3月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专家组成的项目研究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建议,并随建议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建议稿提出:“本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等。”

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第四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的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方式杀害动物。”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周训芳表示,反虐待动物法应当制定,但宜粗不宜细。该法不可能把所有问题一次性解决,可以在实践中慢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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