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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怎么“洗钱”的? 地下钱庄大起底
时间:2016-03-23 09:29 来源: 现代金报 点击:

     近年来,地下钱庄犯罪日益成为各种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通道,甚至成为贪污腐败和暴力恐怖活动转移资金的帮凶。一些“灰色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入流出,不仅对外汇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和冲击,而且严重扰乱国家金融资本市场秩序,危及金融安全。
  2015年4月至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部署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账款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地下钱庄类案件115起,其中公安部督办案件10起;捣毁窝点12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77名;涉案总金额9000余亿元。 记者 马佳丽
  温州、义乌等地
  地下钱庄类案件相对集中
  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蔄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近年来侦办的案件情况看,地下钱庄犯罪案件发案率与地区经济活跃度、侨居海外人员数及外贸业务量呈正相关。地下钱庄类犯罪的危害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冲击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政策的有效性;二是为众多企业偷逃税费提供了资金外流的地下通道,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三是为洗钱和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犯罪提供方便,从而助长了其他上游犯罪行为。”
  由于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专业市场众多,进出口贸易活跃,以正常外贸业务为掩饰,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犯罪活动相对突出,特别是温州、义乌等地,由于华侨数量众多、外贸业务量大等因素,资金跨境往来频繁,地下钱庄类案件相对较为集中。
  蔄牛表示,近年来地下钱庄犯罪日益成为各种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通道,还成为贪污腐败和暴力恐怖活动转移资金的帮凶。为打击犯罪,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付出了巨大努力,在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据了解,今年,中央将继续部署开展“天网-2016”专项行动,打击地下钱庄是天网行动的子项目,浙江公安机关也将继续开展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
  “洗钱”四大操作手法大起底
  从去年侦破的案件来看,浙江省地下钱庄类犯罪主要有四种类型。
  ● 第一类
  是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
  案例:温州“10·09”特大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9日,温州市公安局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组织警力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在某银行门口的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点,一举抓获正在从事外币交易的戴某等9人,现场查扣人民币280余万元,欧元31万余元。
  经查,戴某等人低价向外汇持有客户购买外汇,并高价转手倒卖从中牟利。
  通过对有关人员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情况统计发现,该团伙涉嫌非法买卖外汇总金额达人民币50余亿元。
  ● 第二类
  是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的跨境资金汇兑行为。地下钱庄团伙的境内账户接受客户的人民币资金,同时按照汇率折算后通过境外账户支付外汇,从中赚取汇差,反之亦然。
  案例:“9·16”特大跨境地下钱庄案
  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向公安部经侦局移送一条线索,反映浙江省一些公司账户存在大额资金跨境转移的可疑情况,金额巨大,符合地下钱庄的特征。公安部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移交金华市公安局侦办,代号“9·16”专案。
  经查,犯罪团伙从香港的银行直接购汇或以略高于国家牌价的汇率从市场收购外汇,加价后出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差。为了逃避国家监管,犯罪团伙在境内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并在银行开设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为巨额人民币的拆分流转做掩护。
  与此同时,犯罪团伙在香港注册成立境外公司,在内地开设NRA、OSA账户,并在香港汇丰等银行开设境外公司账户,用于接收、储存、转卖外汇。通过这些境内和境外成立的公司及相关银行账户作资金“对敲”交易,涉案金额达数千亿元。
  ● 第三类
  是涉及澳门的境内银行卡跨境取现套现行为。犯罪团伙利用大量境内银行卡在澳门ATM机取现,并将境内POS机解码后移机至澳门,供他人使用境内银行卡刷取港币等现金。
  案例:“清卡一号”专案
  2014年以来,浙江省陆续接公安部下发的由澳门警方移送以及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移送的相关“境内办卡、境外取现”地下钱庄案件线索。
  经侦查发现,犯罪团伙利用部分银行卡境外取现免手续费的优惠,办理大量境内个人银行卡,采取“蚂蚁搬家”的作案模式,携带至澳门等地,通过ATM机分散提取港币现金,再进行汇总。
  与此同时,犯罪团伙还使用澳门的POS机,为客户刷境内银行卡后支付现金或在澳门赌场“洗码”,进行跨境资金汇兑与套现活动,涉案金额达数千亿元。
  ● 第四类
  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为目的的洗钱行为。即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案例:温州吕某洗钱案
  2014年以来,吕某在明知其岳母林某与其妻子苏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通过经济互助会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向苏某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会款转账。此外,吕某还将林某违法所得18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支付房贷等用途。
  2015年8月25日,吕某因洗钱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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