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闯出示自己购买的无座车票
因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却未享受到同等服务,日前,广州公益人士雷闯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将其购买的无座车票打5折。昨天,该案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将于4月28日开庭审理。
起诉:有座没座一个价显然不公
家住广州的雷闯是亿友公益发起人,这已是他以同样的理由第三次起诉铁路部门。2013年,还在上海交通大学化工系读研的雷闯起诉上海铁路局,法院不予立案;2014年,雷闯和朋友晓盐起诉广深铁路公司,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但最终败诉;今年2月5日,雷闯再次起诉广深铁路公司,昨日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
昨日,雷闯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购得一张由武昌开往广州的Z35次无座火车票,票价为138.5元。2月4日晚,他乘坐该列车前往广州,“车程时长10多个小时,因为没有座位,我一直保持或蹲或站的姿势,非常痛苦。”
雷闯说,他买的无座车票与硬座车票价格相同,铁路营运方利用自己垄断铁路公共运输的优势地位,将不提供座位的客运服务按提供座位服务的价格来出售,双方在订立客运合同时已显失公平。
因此,雷闯将广深铁路公司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将他购买的Z35次无座火车票的价格由138.50元变更为69.25元,由广深铁路公司返还多收取的69.25元票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铁总:运力成本相同不考虑调价
去年1月,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胡亚东就曾表示,“不管是有座还是无座,铁路部门付出的运力成本是一样的,目前还没有考虑无座票票价的改动。”
胡亚东说,目前铁路客运的基准票价率和客运票价的相关政策,仍然实行的是政府定价,政府管理的制度。铁路部门发售无座车票,也是让更多旅客能够回家采取的一种方式,旅客可以自愿选择购买,而且列车上的座位也是流动的,旅客在一个站下车,站着的旅客可以就座。不管是有座还是无座,铁路部门付出的运力成本是一样的。
争议:有座无座同价是否合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票款应与旅客获得的服务相挂钩,有座无座同价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理念,消费者有权向铁路公司主张退还多收取的票价。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
刘俊海认为,从法理上的公平交易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看,无座票早该打折,而打多少折则可以进行讨论。“火车票有座无座同价由来已久,消费者别无选择,铁路公司不能用契约自由代替契约公平。”
他表示,此次诉讼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具有重大意义,能够倒逼铁路公司直面批评之声,改进服务。消费者勇于通过诉讼维权也能推进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优化消费环境。
但也有专家认为,雷闯的诉求很难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雷闯的诉求很难获得法律支持。
杨立新表示,雷闯在购票时与铁路运营方签订的是一种“格式合同”。“如果他对价格不满,可以不签合同,不买无座票,改乘其他交通工具。而他自主自愿购买无座票乘车,就意味着他同意合同内容。”杨立新说,火车票有座无座同价是长久以来的商业惯例,想要通过诉讼方式改变很难,一方面因为铁路实行政府定价,另一方面铁路运输属卖方市场,“特别是春运期间一票难求,就算胜诉,铁路总公司完全可能取消发售无座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