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其他案件>
长江1人死10人失踪翻船事故续:无照船员获刑
时间:2008-04-25 13:26 来源: 点击:

长江1人死10人失踪翻船事故续:无照船员获刑

   上海4月23日电 当看到长江客轮因为雾天停航后,外地来沪人员杨小明伙同他人用捕鱼船非法轮渡以此牟利,行驶中船舶发生翻船事故,造成1人死亡10人失踪。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杨小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5年9月,杨小明购买了一条挂桨机船用作捕鱼,但未办理过相关船舶证书,此船未取得营运资质;而杨小明本人也没有取得船员适任证书。

2008年1月10日晚,杨小明与其朋友“老李”(另案处理)得知由于上海地区持续大雾,长江口客轮停航造成诸多旅客滞留长兴岛的信息后,就商定于次日由“老李”招揽乘客,再由杨小明用自己的挂桨机船将乘客由长兴岛运送至吴淞,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08年1月11日中午,“老李”等人将招揽来的22名乘客送至泊于长兴岛创建港内的杨小明的船上,并与乘客商定每人收取人民币70元。当日12时许,杨小明在江面能见度不足50米的情况下,强行冒险起航。13时50分许,当此船行至吴淞口锚地第十号锚区时,杨小明因未观察到锚泊在此的另一条船的钢缆锚链,导致其驾驶的船舶在从另一船船头通过时,撞上该船的锚链。杨小明驾驶的船舶随即翻沉,船上人员全部落水,乘客郁某死亡,另有10人失踪。案发后,杨小明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经上海海事局认定:杨小明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小明违反相关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情况下,驾驶无证船舶,违章冒险航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0人失踪,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小明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