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在家遭邻居强奸 嫌犯终审获刑6年
4月24日讯 贺绪光在娟娟(化名)家打过乐器;案发前两天,娟娟还坐过贺的摩托车,有认识贺的基础;贺曾在娟娟的卧室打过牌,对她家房子熟悉;贺是当地的活跃分子,声音特别,村民对其声音、身形姿态都非常熟悉……通过一系列完整的证据链,衡南县检察院将拒不开口承认强奸事实的贺绪光诉上法庭。昨日,衡阳市中院作出判处贺有期徒刑6年的终审判决。
大学生凌晨在家被强奸
2007年7月4日凌晨2时,人们正在酣睡中,一声凄厉的哭声突然划破衡南县柞市镇的夜空。周开耀老人听到哭声后,赶紧起床跑到阶基上,借着月光和电筒光,他看到一个男子光着上身,打着赤脚,捂着脸,嘴里发出“呀呀”的装鬼叫声,从大一学生娟娟家仓惶逃出,消失在夜幕中。紧接着,娟娟哭喊着来到周家,她脸色苍白,下身穿条短裤,大腿上还流着血。周开耀一下明白了,娟娟在家遭到了歹徒的强暴。
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前往勘查现场,提取物证。然而在警方介入前,娟娟的母亲见娟娟的短裤和席子上的血迹恶心,把短裤和席子都洗了,警方无法提取DNA鉴定需要的嫌疑人精斑,只好把侦查重点放到受害人和证人身上。
受害人与证人均指证系贺作案
据娟娟回忆,当晚她一人睡在家,突然感到有人压在她身上,借着月光,她看清这人是邻村的贺绪光。证人周开耀、周继义证明,听到娟娟的哭声后,他们追出来与这个男子只有五六米远,根据身影、声音、姿势判断,这个男子就是贺绪光。
警方调查得知,53岁的贺绪光身材矮小,能说会道,会吹唢呐,每逢村里办白喜事,都会请他唱夜歌,远近无人不识,他还十分好色。警方在调查贺妻全某时,全证实案发当晚,她带着4岁的外甥睡在一床,贺单独睡在另一间房,半夜时她听见贺起床小便声。全某的证言证明贺有作案时间。据此,警方将贺拘捕。
检方运用证据链指控犯罪
从侦查到起诉,被告人自始至终拒不认罪。衡南县检察院对此案非常慎重。通过分析推理,办案人员认为受害人和证人的陈述证言真实可信。
其理由是:2004年娟娟的奶奶过世时,贺绪光在她家打乐器,案发前两天娟娟和母亲还坐贺的摩托车去赶集,娟娟有认识贺的基础;娟娟作为一名大学生,有较强的辨认能力;案发在农历五月二十日,凌晨两点多月光较强,娟娟说当时是借助月光看清楚贺绪光的陈述可信;贺是当地活跃分子,声音特别,村民对其声音、身形姿态非常熟悉,且证人与其相距不远,不会产生视觉差异。其次,贺有作案的便利条件,案发当日娟娟母亲外出办事,娟娟独自一人在家,贺绪光清楚其行踪。案犯通过爬二楼阳台进入受害人卧室,说明对房子结构熟悉,受害人也证明贺曾在她卧室打过牌,对她家房子熟悉。结合受害人处女膜有新鲜破裂的法医鉴定,衡南县检察院认为,尽管贺没有口供,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
终审被判6年有期徒刑
2007年10月9日,衡南县检察院向衡南县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贺绪光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强奸的事实不清,贺也反复辩解不认识受害人,当晚与妻子同睡一床直到天亮。2007年11月,衡南县法院判处贺绪光有期徒刑6年,贺不服,上诉至衡阳市中院。
昨日二审开庭,检方充分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体系,揭露和指控了贺绪光的犯罪事实。最后,衡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