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藏匿伤者致死 司机涉嫌故意杀人罪受审
时间:2008-03-17 13:53 来源: 点击:次
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3月14日上午,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交通肇事后将伤者带离现场并藏匿,后伤者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刑事案件,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术强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7年11月12日9时许,张术强无证驾驶私自改装的苏东牌农用拖拉机,内乘其子张某及雇工赵某(两人均在逃)从通州市西亭镇亭西村沿苏223线到通州市姜灶镇某村去挖土。嗣后,当该拖拉机行驶至苏223线通州市姜灶镇姜南村10组地段右急转向西时,与由北向南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蒋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术强等三人下车查看躺在地上的蒋某,发现蒋某嘴里在冒气泡,脚在抖动,三人在未报警、未施救、未保护现场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蒋某抱上拖拉机,迅速逃离现场。张术强在明知事发现场到姜灶卫生院仅三四分钟车程的情况下,仍置伤者于不顾,欲从小路返回其暂住地。数分钟后,因拖拉机没油被迫停下,张术强伙同赵某将蒋某从车前排移至后排,盖上衣服和被子,撬下车牌照,并将车牌及行驶证扔至河里后逃走,被害人蒋某因得不到救助,因颅脑外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张术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7年11月21日,张术强在安徽省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术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
本案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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