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过铁路民工被撞得车毁人瘫
今年32岁的马某是来宁不久的个体运输业主,安徽省蒙城县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麒麟门社区上甸村。2006年6月6日,马某驾驶农用车为南京东站内铁路营业线施工工地运送黄沙,马某所行驶的线路要经过南京东站内宁芫到达线零公里处道口。上午11时许,马某经过南京东站内宁芜到达线零公里处道口时,所驾驶的农用车与正在通过的货物列车相撞。农用车报废,马某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
事故发生后,马某高位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经鉴定,马某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和一级护理依赖。马某瘫痪后,以出事时铁道口无人看管,也没有任何警示标识为由,要求事故发生地管辖方上海铁路局、工程承包商中铁二十四局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自己妻子没有工作,上有老母亲要照顾,下有一儿一女要抚养,马某提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共计人民币149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铁路方、施工方、承包方:
他违规通行后果自负
庭审时,上海铁路局辩称,马某在通过平过道时未按规定通行与正常运行的火车相撞。上海铁路局认为事故的发生系马某通过铁路平过道时没有做到应有的注意,属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请求驳回马某的诉请。
中铁二十四局江苏公司也辩称,马某驾车通过的铁路道口属国家规定的平过道,按规定不需要设立标志和设专人看管。马某是为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的,铁路和机车是上海铁路局的,此事与中铁二十四局江苏公司无关。
淮安建设公司在法庭上表示,马某是受他人的委托向工地送货的,马某与他们之间没有运输合同关系。而且,马某是通过平过道时没有遵守有关规定而与火车相撞的,其本身有过错,作为施工单位对平过道没有值守监管的义务。
法院判决支持他的索赔请求
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为工地运送材料驾车沿指定的通道行进,并无过错。但由于临时通道开通后,穿越数股铁路线,其间要经过多处道口,而周边既有铁路弯道,又有土坡、建筑物,并停放有废旧机车,环境杂乱、视线不畅。通道沿途的各道口又无任何警示标志和道口看守人员。上海铁路局又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而中铁二十四局江苏公司、淮安建设公司作为在此进行铁路线段建设、施工的主体,也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三被告均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栖霞区法院还表示,马某虽是农民,但长期在南京生活、经营,多年来均在街道社区内租房居住,属城镇居民。随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儿、女二人的抚养费,其标准适用城市居民标准,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法院判决上海铁路局、中铁二十四局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马某医疗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93万余元。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加上中铁二十四局已经支付的12万余元治疗费,马某共计获赔一百余万元。
作者:栖法 冒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