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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飞车抢夺致人死亡获死刑
时间:2008-01-16 11:28 来源: 点击:
   本报清远讯 (记者曹菁 通讯员黄惠环) 记者昨日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谢崇万、谢顺成驾驶摩托车抢劫、抢夺他人财物一案日前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谢崇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谢顺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30975.33元。

  谢崇万,男,38岁;谢顺成,男,36岁,均是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程度。谢崇万曾于2001年3月5日因犯抢劫、抢夺罪被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6月2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9月8日止。

  驾摩托车多次实施抢夺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27日21时许,谢顺成、谢崇万驾驶摩托车到清远市清城区松鹤西街,尾随租乘摩托车的张某(女)至一酒店门前路段,坐车尾的谢崇万伸手抓住张某放在大腿上的手提袋用力拉扯抢走,致张某从车上摔下来,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人抢得人民币503元、一部手机和银行卡等财物。

  2007年6月9日,谢顺成、谢崇万驾驶一辆摩托车到107国道田龙路段,飞车抢夺坐在王某助力车上的龙某的手袋,内有两部手机及400元人民币。2007年6月16日,谢顺成、谢崇万又到清新县太和镇清新大道实施飞车抢夺,夺走杨某颈上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842元)。

  假释考验期再犯罪应严惩

  清远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崇万、谢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夺取他人财物,任由他人死亡的发生,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从抢夺罪转化成抢劫罪。抢劫数额较大,并致一人死亡。谢崇万、谢顺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夺罪,依法均应数罪并罚。谢崇万在假释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并予以严惩。谢顺成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论罪该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不必对其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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