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凌晨1时许,在南昌开往沧口的K342次列车上,一名涉嫌强奸幼女的安徽籍男子怀揣1万元钱欲回家“私了”,被乘警抓住。(2008年1月4日《江南都市报》)看了这个报道以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下来,既为那位5名女童的不幸遭遇而震惊、惋惜、同情不已,又为这一犯罪嫌疑人的罪恶行径而感到愤怒至极,更为犯罪嫌疑人逃亡赚钱欲私了而感到荒唐可笑,情不自禁地想问一声:法律是干什么的,你以为强奸女童逃亡赚钱想私了就能私了吗?
报道称,犯罪嫌疑人姓王,现年51岁,安徽砀山县人,在该县果园场二分场工作。2004年6月17日下午7时许,兽性大发的王某将邻居家年仅5岁的一名女童带至果窖实施强奸。案发后,王某逃亡至江西靠打工赚钱。当年6月29日,他被警方列为网上逃犯进行追逃。在逃亡近4年的时间里,王某靠打工赚了1万元钱,决定带着这笔钱回家,欲与受害女童家人“私了”此事,结束逃亡的日子。让王某没想到的是,在乘火车时被乘警抓获。
古人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纸里包不住火,雪中埋不住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怀揣万元现金回家路上被抓再次验证这个道理。这样的结果无疑也是大快人心的。
但掩卷沉思,无语良久。毫无疑问,“王某强奸女童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非常巨大,而且其性质也是非常恶劣的。同时,王某逃亡赚钱欲私了这样的事件,竟然出现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深思。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犯罪嫌疑人王某强奸女童后逃亡,想赚钱私了呢?我想这与农村的法制环境有很大关系。
时下有些被害人及其家长受封建思想影响较深,在她们看来,女性的贞操和名誉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未婚女子的贞操和名誉,一旦受损,将影响其一生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应当极力加以保护。至于保护的方法,她们认为,“公了”对于打击不法侵害行为固然有利,但自己的名誉却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私了”活动通常比较隐蔽,既简单易行,又能保住名誉。基于上述认识,当女性受到强奸行为侵害时,宁肯牙齿打掉往肚里咽,也不愿公开告发。“私了”正是迎合了这种传统忍让心理,因而才有其生存的土壤,并形成了一种“惯例”,所以,才有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强奸女童后想逃亡赚钱私了的荒唐行为。
可见,犯罪“私了”现象的存在,与当前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封建思想抬头密切相关。因此,欲杜绝刑事案件“私了”现象,关键是深入持久地搞好普法教育,使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入耳入脑,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具有自觉同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其次,农村基层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定期对基层组织人员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再次,司法机关要经常深入农村辖区走访群众,以便及时发现、打击刑事犯罪。切实做到公正执法,秉公断案,使案件“公断”更加易于操作,人民群众更乐于接受,使犯罪“私了”现象失去存在的时间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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