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研究制度、案例与问题:
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疗
关于我国地域管辖的完善问题
从理论上说,按照一定的行政区划来设置法院和确定法院的
管辖范围,并以此为基础,以一定的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地点来
确定管辖法院是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通例,也是符合管辖制度的
规律的,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个案件,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甚至审理都是无关紧要的,一国之法院均适用同一程序、同一实
体法律,其结果应无二致。所以,在决定地域管辖时,怎样才有
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并不是立法者需要关心和考虑的问题,在立
法者看来,无论哪个地区的法院都能平等地保护来自不同地区的
当事人,都能够公正地审理案件,这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所要求
的,也是每一地区的法院应当而且必须做到的,审判的公正性是
通过司法独立、审判公开、回避等制度加以保障,而不是由地域
管辖来解决的。因此,从诉讼机理上看,我国民诉法以既方便人
民群众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办案为基本出发点,以被告住所地
为基本依据而建立的地域管辖制度本身并无不当。
但是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却恰恰相反,尽管现行民诉法
的地域管辖制度本身并不会自动地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不过,这
些规则却正好成了地方保护主义者能够利用的有力工具,并且反
过来,助长地方保护主义气焰,使其更为泛滥和嚣张。
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法院审理本地当事人和外地当事人
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不顾事实和法
律,从立案、财产保全、审理、调解、裁判、执行等方面,偏袒
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
管辖乃是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因此,它在地方保护主义者
眼中,成为一个首要的突破点,成为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第一个
步骤。为此,对于当事人来说,明知对方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
诉,还照样向本地法院重复起诉,甚至本地法院没有管辖,当事
人也照起诉不误;对于法院来说,则指使当事人向自己提起诉
讼,或者故意弄虚作假,使立案时间提前。或本无管辖权也照样
受理,或弄虚作假,捏造法律事实,使其享有管辖权,或明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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