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省各级法院进一步推进执行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执行公信力,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院《关于完善执行工作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当前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立案公开
1、各级法院应印制《执行指南》等执行指导资料放置立案大厅,供当事人免费取阅,介绍执行工作流程、当事人注意事项及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申请执行监督的途径,公开执行案件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执行风险等内容。
2、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将立案情况、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及联系方式、执行款帐户、当事人权利义务、监督举报电话书面告知当事人。
3、当事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二、财产查控公开
4、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报告其财产情况,并告知被执行人逾期报告、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报告后,应将报告副本及时送达申请执行人。
5、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没有结果的,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
6、查控财产时,有加贴封条、张贴公告、邀请有关人员到场等法定要求的,应严格执行。
7、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应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控制财产有法定期限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续期控制。
8、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控制的财产提出异议的,应将书面异议副本送达申请执行人。
9、已控制的财产解除控制的,须出具裁定书载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送达当事人。
10、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的,裁定书中应载明调查财产的全部情况。
三、财产处置公开
11、对已查控但依法不得处置、暂时不得处置或暂缓处置财产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说明原因;必要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12、处置财产需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从入选法院机构名册中公开摇珠选定,邀请评估、拍卖机构代表到场监督。
13、评估机构对处置的财产作出评估报告后,应在法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书面告知异议期限。
14、处置财产依法不采取拍卖形式的,应向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