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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监督:“案件执行公开查询系统”开通(图)
时间:2010-05-20 17:24 来源: 点击:

  

 

  执行全程公开现场演示

  千龙网讯以后到北京二中院申请案件执行立案后,当事人再也不用为案件执行到什么程度,法官是否尽职、尽责、尽力去执行等问题而担心、猜测。3月10日,随着二中院“案件执行公开查询系统”的正式启动,当事人可通过触摸设在二中院当事人接待大厅的案件执行公开查询触摸屏以及通过向执行法官拨打电话、查阅案件执行卷宗等方式,随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知悉执行法官何时做了哪些具体执行工作。进一步接受社会对执行员工作的了解和监督。

  长期以来,案件执行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为便于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保证执行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中院他们在严格贯彻落实市高级法院“十个公开”要求的同时,结合案件流程管理,对已有的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制度和摇珠委托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同时采取了上述一系列案件执行全程公开措施。

  案件执行全程公开体现为对案件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出具体要求和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准予立案后,执行法官即及时向当事人及相关案外人分别发放《执行风险须知》、《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须知》、《执行案件案外人须知》。案件执行法官要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表,并在执行通知中载明法官姓名和办公联系电话。案件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要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要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相应的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要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采取拘留或者罚款措施的,要告知被拘留人或者被罚款人享有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及申请复议的程序;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的执行标的物,由二中院采用公开摇珠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评估结束后,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并在拍卖会举行之前,将拍卖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双方当事人。拍卖、变卖结束后,要将有关情况填写制式表格告知双方当事人;二中院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或者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要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听证会,迳行予以书面审查,审查结果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决定对案件中止执行的,要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要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结果,阐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执行案件承办人要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决定对案件终结执行的,要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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