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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法院出台《执行公开制度(试行)》
时间:2010-05-20 17:24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云南省鲁甸法院出台了《执行公开制度(试行)》,明确了应当公开的15种情形:

  1、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2、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3、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4、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在送达相关文书或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6、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7、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8、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9、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评估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10、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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