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A、B经密谋后,准备以假人民币骗取路过该路段行人的人民币。当发现被害人C途经此处露出2800元,被告人A遂起“调包”之意,随即示意被告人B将放在上述车上的假人民币2600元递出,并以帮助被害人C找零钱为由夺过其现金2800元,随即将上述的假币递给被害人C。被害人C当即感觉不妥,马上拉扯被告人A欲夺回其现金,被告人A边推脱边叫被告人B“快开车”,被告人B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C的背部、手部、脚部在与被告人A争夺财物的过程中受轻微伤。同年8月7日13时许,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将正在驾驶上述小汽车的被告人A、B抓获归案,从车上缴获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35张。案发后,被告人A的妻子退赔人民币2900元。
法院认为
A、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谋以假币调换他人的真币谋财,乘被害人数钱不备之际,公然夺取其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为防止被害人抢回财物和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A纠合B密谋以假币调换他人的真币谋财,A在假意与被害人换零钱时,见被害人点数大额钞票,即乘被害人不备之机公然夺取被害人钱财,得手后逃回车上,令B开车离开,在被害人欲抢回财物和抓捕二上诉人扑到车上时,A当场使用暴力推打被害人下车,B开动车辆压过被害人的脚面,致使被害人受轻微伤,二上诉人的行为已经由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对二上诉人定罪处罚。
律师评析
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也包括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立即被人发现后整个被抓捕的全过程。据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被害人数钱不备之际,公然夺取其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为防止被害人抢回财物和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刑法》中有关抢夺罪的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中有关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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