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字序颠倒是否也会“傍名牌”。长江日报记者21日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获悉,北京“学而思”状告武汉“思而学”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100万元,最终,法院判令武汉“思而学”停止侵害“学而思”相关商标,并赔偿30万元,但并不支持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记者了解到,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学而思)将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简称思而学)告上法庭,认为“思而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去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学而思”诉称,来汉调查发现,“思而学”在企业的门店、宣传、推广中使用了“思而学”“思而学教育”的标识,该标识与“学而思”商标高度近似。鉴于“学而思”注册商标已经积累了极高知名度,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极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学而思”提出了相应的诉讼请求:要求“思而学”停止在教育、培训服务领域内使用与 “学而思”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教育、培训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总计100万元。
“思而学”则辩称,“思而学”作为名称的简称,已于2008年在服务活动中广泛使用,使用“思而学”标识的时间早于 “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时间,在本地市场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将“思而学”作为名称中的字号,并无攀附涉案注册商标或原告商誉的故意和必要,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使用“思而学”“思而学教育”等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使用名称“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告北京学而思公司作为商标学而思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洪山思而学中心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文字“学而思”之间,仅存在文字排列顺序的差异。如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相关公众容易将两者加以混淆。因此,被告侵害了“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被告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洪山思而学中心成立的日期为2009年4月2日,早于“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日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认定洪山思而学中心应赔偿北京学而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后,武汉思而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5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勤律师表示,被告使用名称在前,但是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法律保护很弱,法律保护注册商标。学而思,思而学,文字一样,仅是颠倒了顺序,从消费者的感观上还是容易混淆。根据商标法,认为产生了侵权。
任何一个经营体离不开品牌,品牌主要是通过商标法保护,提醒经营机构及时申请商标,不仅是品牌,如广告语、商业活动突出使用的文字、图案、企业名称,都应该申请商标保护。典型事例如清华大学为清华申请300多件商标,开启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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