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两男子结伙开车在高速公路上“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借故索要被害人钱财。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符某俊、陈某二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二人分别获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六年。
据了解,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符某俊和陈某汉(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陈某汉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铃木轿车在海南G98高速公路前方慢速行驶,陈某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单独或者载着符某俊在后方跟随,利用被害人驾车超车之际,从后面加速刮碰被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10起。
其中,2018年5月2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符某俊驾车行驶至G98东线高速公路海口往琼海方向距离东红服务区5公里处时,利用被害人吴某驾车超车之际,故意驾车碰撞该轿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并借口车辆被撞,要求对方赔偿4500元。
2018年6月27日15时许,陈某、符某俊驾车行驶至G98高速公路海口往琼海方向26公里处时,利用被害人陈某驾车超车之际,故意碰撞该轿车右后侧制造交通事故,要求对方赔偿2500元。
2018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符某俊在G98高速公路琼海往海口方向距离海口22公里处“碰瓷”成功时,因有警车经过,二人未索要财物便驾车逃离现场。
原判认为,两名被告利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快速碰撞变道车辆,以危险方法实施“碰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认定被告人陈某、符某俊为恶势力并从严惩处。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符某俊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符某俊、陈某不服上诉至海南一中院。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判决认定符某俊、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符某俊、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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