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运输珍贵猴子犯重罪
时间:2019-02-18 14:42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
为实现“发财梦”铤而走险,和他人合伙运输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最后“人财两空”,被判处重刑,并处罚金。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5万元。
2014年12月,广西东兴人邓某和何某(已判刑)在东兴市搞到了一批猴子,打算运到广东阳江。后何某与莫某(已判刑)商量后决定共同运输这批猴子。同年12月9日,莫某与韦某(已判刑)在横县租了一辆日产小轿车,到东兴市与何某、邓某汇合。次日22时许,邓某与何某、莫某、韦某将47只猴子放在轿车后备厢,由韦某驾驶该车搭载莫某从东兴市出发运往广东阳江,何某则驾驶由莫某从邓某处租来的另一辆轿车一同前往。次日凌晨,邓某等人途经横县入住某宾馆。
12日14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在4人入住的宾馆附近将莫某、韦某二人抓获,邓某、何某侥幸逃走。警方从轿车后备厢内缴获疑似蜂猴28只、疑似食蟹猴18只,从莫某手中缴获疑似食蟹猴死体1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47只猴子中,28只为蜂猴,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9只(其中死体一只)为食蟹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缴获的蜂猴和食蟹猴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保管。2017年8月,邓某落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与他人合伙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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