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委政法委16日公布:今年,全市已抓获并刑拘“套路贷”等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244名,涉及团伙59个(含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破获同类案件351起。相关违法犯罪警情同比下降90%。
自今年初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武汉市针对非法“套路贷”等可能滋生黑恶势力领域展开集中治理,对于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套路贷”问题高度重视,展开大力打击整治。在市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下,全市政法机关通力协作提高打击成效。目前,“套路贷”案件审理方面,江岸区已开庭审理8案,判决1案,洪山区判决1案,汉南区开庭审理1案。
11月22日,在汉南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以大学生为主要目标的“套路贷”涉黑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11月22日,几名涉案大学生当庭落泪,他们不仅被“套路贷”逼着停学辍学,甚至还要加入涉黑“套路贷”团伙,充当帮凶抵债。
大学生充当“套路贷”帮凶开单还债
去年9月至今年2月,“套路贷”团伙头目徐某指派手下“业务员”校内散发贷款广告,大学生申请贷款,需按“行规”签订“双倍条”借款协议,即借5000元需还1万元,同时还收取高额“开单费”,到手金额不足5000元。随后故意制造违约,如在借款人不便接听电话的时段致电,或响一声立刻挂断,苛刻制定还款时间等。以借款人没接听电话、还款时间晚一秒钟等理由肆意认定逾期,一旦逾期则前期所还金额全部作废,还需缴纳高额违约费。大学生无力偿还,如不想告知父母,将会被带去其他公司继续贷款“平账”,原本借5000元往往翻至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如不及时偿还,“催收组”专人全天紧随大学生,影响其正常上课,迫使其向父母要钱还债。15名被害人中,14人为大学生,因难以忍受高额负债及软暴力催债,2人辍学、1人休学、2人留级。
9名被告人中,姜某等3人是大学生,他们曾是“套路贷”的被害者,欠下数十万元债务,为还债加入组织,他们业绩好就不用还每天500元的利息。为此,姜某只得努力开展贷款业务,每月开单近百人,月入2万元用于还债。
庭审现场,21岁的姜某几度哽咽,声称自己一直在努力还钱,没想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落得如此下场。庭上,以徐某为首的9人被指控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变种套路贷”向租房、创业领域渗透
根据警方接警及侦办情况,目前“套路贷”呈现新变种,警方提醒,市民在租房、整容、岗前培训、创业等领域要注意防范“套路贷“陷阱。
今年暑期,大学生刘惠(化名)和同学租房时,中介称没有2个月的短期合同,须签署统一的年度合同,口头承诺2个月后可以转租,押金如数退还,押一付一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业务员以方便退押金的名义要走了她们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以租房人的名义在惠人贷办理10期分期贷款业务。2个月满后,刘惠想退租,业务员矢口否认,称不能转租,需扣除月租2倍违约金,上万元的贷款也不予撤销。近日刘惠已报警,该案正在侦办中。
今年9月,胡先生在网上投简历找工作,在公司复试时,人事专员称培训3个月后可推荐去百度等名企工作。但需收19800元的岗前培训费,只要3年内都在公司任职,会退还。刚毕业的小胡手头紧,公司推荐其办理了分期贷款。后来小胡才知道并不能直接入职相关企业,公司对此不负责,如想解约,还需交2000多元违约金。同时,为不被催债人员骚扰,小胡还得继续还贷。目前,东湖高新区市场管理局和人社局均已介入调查。
此外,还有以整容分期、支持创业等名目设局办理贷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
武汉市经侦支队一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李星羽提醒,凡是来钱容易的途径都应留心,如果已陷入“套路贷”请留存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其中存在暴力威胁等行为,请及时报警。
“套路贷”包装多 设套流程相似
以“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
或培训租房等名义办理贷款
签订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阴阳合同
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或故意制造违约
引诱“借新还旧”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最后,软硬兼施“索债”
声音:
“套路贷”不是贷款是犯罪
汉南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检察官肖燕萍介绍,“套路贷”乍看上去是民事经济纠纷,但要达成敛财目的,其行为往往伴随着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甚至涉及黑恶势力犯罪。
6月2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的指导意见》,对“套路贷”作出定性。“套路贷”是指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证据”向法院起诉,以实现侵占财产为目的的行为。
该《指导意见》指出,“套路贷”犯罪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产的行为的,或者采用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虚假诉讼等手段,符合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应以相应犯罪定罪处罚。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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