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有效的综合治理。
该案为重庆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起诉人是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1日,荣昌检察院向江津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江津法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此案,并于2018年3月9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荣昌区古昌镇辖区河岸纵深200米陆域禁养区内长期存在畜禽养殖情况。何某等32户畜禽养殖户的养殖粪便等污染物未经治理直接排放,造成河水及周边环境污染,对当地居民饮用水安全造成影响。
2017年10月,荣昌检察院向古昌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古昌镇政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养殖畜禽行为,并对养殖业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古昌镇政府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书面回复,认为其在推进禽畜养殖污染治理方面已经取得较好成效。
但荣昌检察院于2018年3月8日回访发现,古昌镇政府辖区32户养殖户中仍有部分畜禽养殖污染未得到治理,且养殖户何某在原关闭验收区域内仍存在养殖生猪的行为。
此外,法院查明古昌镇政府从2013年以来在饮用水源保护、畜禽污染防治等方面实施了发布文件、巡查水库、调查畜禽养殖污染等工作,并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加大了履职力度,辖区河流水质得到改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江津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古昌镇政府作为一级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全面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做好辖区内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古昌镇政府从2013年以来即在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就本案而言,对32户养殖户所造成的畜禽养殖污染仍存在监管和履职不及时、不全面、措施不力的情况,致使辖区内的畜禽污染仍处于持续状态,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尚未结束。因此,古昌镇政府应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有效的综合治理,荣昌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