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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首乌“伤肝”无限极旗下产品被调查
时间:2018-05-15 09:16 来源: 新京报 点击:

 直销公司无限极近日陷入舆论风波。33岁的消费者姜先生称,因服用含有何首乌成分的无限极男仕口服液,导致药物性肝损害入院治疗。他认为无限极在保健品宣传中未明确何首乌含量,对危害只字不提,造成服用后产生严重后果。

  目前,北京市丰台区食药监局接到投诉后已介入调查。无限极称已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取证。姜先生则表示下一步将向法院起诉无限极公司。

  患者称服用无限极产品致肝损伤

  姜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因为备孕,他们电话咨询无限极代理经销商后,通过官网购买了无限极系列产品,包括男仕口服液、增健口服液、儿童口服液及女仕口服液等,这其中仅有男仕口服液含有何首乌,而当时并未有关于这方面的提醒。2月3日开始,丈夫每日早晚各服一支男仕口服液和一支增健口服液;2月27日出现乏力、食欲不振等症状;3月3日眼睛、皮肤发黄;3月5日在解放军第302医院确诊为药物性肝损伤,被要求立即住院。

  “当时医生问我们是否服用药品或何首乌、三七等。因为在备孕,我们不可能服药,也没联想到无限极产品。”李女士称,回家翻看无限极产品的成分时才发现,男仕口服液中的首要成分为何首乌,其中产品未标有何首乌成分。

  李女士称,3月6日她联系无限极销售后,3月9日无限极黑龙江的代理商来到医院了解情况。该代理商了解情况后表示要上报,随后有无限极北京分公司的人来对接此事。

  “我们给无限极打过很多电话,强调要赔礼道歉,对相关产品进行彻查。”李女士称,无限极的态度极为恶劣,始终没有给过明确答复。

  因而她于3月15日投诉到北京丰台区食药监局。之后丰台区食药监局针对此投诉立案调查。

  5月14日,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王科长告诉新京报记者,因为北京的同批次产品已经卖完,目前他们送检的确实为非同批次产品,检测结果需要2-3周出来。但由于产品含有多种中药成分,无法专门检测出何首乌含量,只能按照企业标准检测其功效成分、重金属、非法添加药物及微生物四项。

  “周末都没有休息,都在为这件事论证产品的安全性。”王科长透露,由于含何首乌的产品涉及面很广,包括药品和保健食品,而且此前也曾发出过何首乌可能引起药物性肝损伤的提醒,因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此事,已经让该产品厂家所在地的广东省食药监局协助调查此事,目前丰台区食药监局也在等广东省发回的协查函。

  无限极回应称配合调查并展开自查

  无限极男仕口服液从1997年获得上市批文至今,已上市销售20余年。引起争议的何首乌,在该产品说明书的成分表上排在第一位。

  针对此事,新京报记者致电无限极相关工作人员。截至发稿时,未收到任何回复。

  5月12日,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发出《无限极关于男仕口服液事件的声明》,该声明称,对此次媒体报道中所提到的问题高度重视,并已展开了自查。对于姜先生的健康问题,公司深表关切并衷心祝愿他早日康复,并将秉持尊重消费者的负责任态度,继续积极沟通,希望事件能早日得到妥善、合理解决。

  同时,无限极表示,已主动将相关产品送到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进行再次检测,并主动沟通并积极配合北京市、广东省食药监部门的产品检测等相关工作。公司会及时向社会各界汇报检测结果,回应各方关切。

  此外,无限极的声明还强调,男仕口服液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检验标准。其标签标识内容依法严格按照证书进行标识。根据《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男仕口服液中的制何首乌含量符合要求。同时,我司在相关产品外包装上根据通知增加标明了“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等内容,均符合国家规定。

  对此,李女士表示,丈夫2017年的体检报告显示肝功能正常,这份报告早已发给了无限极北京分公司,她丈夫不属于不适宜人群。“现在,国家判定我们应该获得多少赔偿我们都认可。”李女士称,目前她已辞职在推进此事,因为担心这件事如果没有进展,将会有更多消费者受害,希望企业能认清此事的严重性,避免再有此类事情的发生。

  何首乌导致肝损伤案例屡屡出现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何首乌致肝损害的问题,早已在世界范围引起了广泛关注和重视。2006年,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发布了有关何首乌不良反应的相关信息,称有7份怀疑与何首乌相关的肝损伤不良反应病例报送到了该部门。

  2014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第61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提示关注口服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可能有引起肝损伤的风险。该通报指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数据库陆续收到口服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导致肝损伤的病例报告,综合评价认为,口服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与肝损伤发生有一定相关性。口服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引起的肝损伤多呈可逆性,停药或对症治疗后,预后多较好。但是,超剂量、长期连续用药等可能增加其风险。

  为降低用药风险,保护公众健康,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已对含何首乌的保健食品也采取了相关措施,如规定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和制何首乌的每日用量,要求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同时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加强对含何首乌保健食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记者 王卡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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