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定性改变 公安机关主动撤案
“多亏了检察官,俺愿意赔偿老板损失,今后再也不做这样的傻事了”近日,在山东省莱阳市看守所驻所检察室内,办案检察官对梁某进行检察决定宣告,告知其行为不涉嫌盗窃罪之后,19岁的梁某感激地对检察官说。
莱阳籍小伙梁某中专毕业后,辗转了几个地方务工。2016年10月起,梁某到莱阳一个网吧当了网管。2017年10月8日晚,梁某在值班期间,趁网吧内无顾客时,拔下监控电源,将抽屉内当日营收的600余元现金偷走,又将一台电脑主机内的主板、显卡等零部件卸下。经鉴定,梁某盗窃的电脑部件价值共计2192元。
同年12月10日,梁某被抓获归案,他对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今年2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向莱阳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梁某。
“虽然案情简单,但本案的定性值得研究。”这是负责审查该案的莱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办案检察官看完案卷材料后的第一感觉。“梁某虽然偷了东西,但是他是利用自己作为网管的‘职务之便’盗窃网吧的财产。这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如果是盗窃,梁某盗窃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其行为构成犯罪;如果是职务侵占,立案标准是6万元,本案涉案财物的价值远未达到立案标准。”办案检察官认真分析案情后,进行了深入研究。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是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进一步审查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卷材料后,办案检察官决定从网吧的性质着手调查,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取证,并就梁某的职责范围展开调查,全面收集核实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另一方面,主办检察官询问了网吧业主王某,证实其所经营的网吧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符合登记事项,故应当认定该网吧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单位”;梁某作为网吧网管,对网吧内的电脑及收银款有管理职责,其在值班期间将网吧电脑部件及收银款非法占有,应当认定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属于职务侵占行为。这样的话,梁某的涉案金额并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最终,该院以梁某不构成犯罪为由,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梁某当即表示会赔偿网吧的损失,向王某真诚道歉;公安机关也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表示认同,主动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