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聚餐应酬增多,不少人在推杯换盏间忍不住贪杯,当心乐极生悲……广西省玉林市一男子在家中组织聚会喝酒,结果老同学醉酒死亡,在座的人赔了20万!
赔偿20万
聚会喝酒乐极生悲
12月6日晚,广西省玉林市城区新民路的居民周某铨,在家宴请傅某平等同学,当时傅某平还带来了两位同事。饭局上大伙兴致很高,一桌人开怀畅饮,相互劝酒,都喝了不少白酒。
然而,意外突发。傅某平醉酒突然昏倒,大家连忙将他送往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但终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傅某平的几名亲属,决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晚在场的所有同学和同事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后来,在朋友的调解下,傅某平家属同意协商,并达成了赔偿协议。12月8日下午,在调解人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一次性人道赔偿20万元,才最终了结此事。
类似案件频发
他们都因喝酒出事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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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台州仙居男子吴某应张某邀约参加聚餐,喝醉后被独自留在车中不幸身亡。后吴某家属将当天聚餐的10人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30万余元。后法院判处张某赔偿6万余元,其他同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
2016年1月,柳州的吴某、阿亮邀请阿贵等人到家中吃年饭。当天10人一起饮酒,没有猜码划拳和强行劝酒,但阿贵醉酒意外猝死。后法院判决阿亮、吴某两人赔偿3.4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其他共饮者每人赔偿2000元。
3
2015年5月,武鸣男子黄某邀请朋友聚会,酒后潘某独自驾驶摩托车离开,结果出车祸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系酒驾超速行驶,应负全部责任。事后,潘某亲属将黄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705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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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种劝酒行为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这类纠纷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
个人酒量的大小只有自己最清楚,即使是熟悉的人也是很难准确判断。因此,对于因喝酒产生的人身损害等后果,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这些惨痛的案例,我们见得还少吗
小饮酌情,大饮伤身,
望各位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