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快递”伤人 委托方交寄方快递公司均须赔偿
时间:2015-03-24 10:28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
违规通过快递寄送危险化学品,导致多名快递员中毒,到底谁来担责?苏州吴江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委托方、交寄方、快递公司均有过错,各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
去年5月11日,南京大厂国通快递公司员工周某等人分拣包裹时,闻到包裹堆里散发出的异味,没多久便出现头晕脑涨、呼吸困难等症状。警方查明,异味包裹来自吴江一家化工公司,包裹内装的是一种名为丙烯酸甲酯的危险化学品。
据吴江化工公司交代,5月8日,南京一家企业向昆山某贸易公司购买5公斤丙烯酸甲酯,因为缺货,昆山贸易公司委托自己代为发货。快递员取件时收到一只装有液体的白色塑料桶,曾口头询问桶内液体是否有毒,得到否定回答后,对该桶加固包装,并于当晚发货。但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导致快递员中毒。
快递公司在接受处罚并赔偿快递员损失后,将寄送危险化学品委托方和交寄方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单位承担所有垫付的损失费用、罚款及快递后续处理费用共计6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三方行为共同造成周某等人中毒的后果:被告昆山贸易公司在联系快递员至吴江化工公司收件时,未告知所寄物品是危险化学品;被告吴江化工公司在交付快件时,亦未能如实告知所寄物品的品名及性质;而原告快递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检视义务,对问题快件予以收寄。据此判决被告化工公司、贸易公司各赔偿原告快递公司损失78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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