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时间:2007-06-09 14:53 来源: 点击:次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成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涉及国防、外交事务的国家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
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的行政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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