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国家追偿的范围、情形
时间:2007-06-08 15:29 来源: 点击:次
国家追偿权: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其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力。
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国家追偿的范围、情形:
(1)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上述情形,人民警察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向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国家追偿的范围、情形:
(1)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上述情形,人民警察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向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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