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国家追偿的范围、情形
时间:2007-06-08 15:29 来源: 点击:次
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国家追偿的范围、情形:
(1)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上述情形,人民警察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向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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