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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为
时间:2007-06-07 15:36 来源: 点击: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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