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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假职称证书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07-03-15 15:24 来源: 点击: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以及求职者在应聘时,都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诚信,如实向对方介绍本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禁止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你公司在招聘财会人员时,对应聘者的职称资格和学历提出了明确要求。李某应聘时提供了伪造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使你公司认为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能够胜任所招聘的岗位,因而予以聘用。显然,这份劳动合同是李某采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该劳动合同无效,你公司以此为由解雇李某是正确的,李某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虽然《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由于你公司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相应地也不存在给付经济补偿金一说。总之,李某的主张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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