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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1万好处费能低价买房 售楼员索贿被刑拘
时间:2015-03-18 10:26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售楼员卖房索贿,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利用自己在售楼部当销售员的便利条件,男子以降低房屋销售价为由,向购买房屋的顾客索要1万元“好处费”。今日,记者从太原公安杏花岭分局获悉,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销售员施某已被警方抓获。

  施某今年27岁,辽宁人。2011年9月,施某从老家来到太原打工,从事房屋销售工作。根据警方掌握的情况,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施某在担任杏花岭区一楼盘售楼部销售员时,利用可降低房屋销售价格的权力,向购买房屋的受害人赵女士索要1万元“好处费”。事发后,施某离开了太原。今年3月11日,民警在辽宁省本溪市,将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施某抓获。

  目前,施某已经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链接

  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同之处是什么?

  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是受贿罪,反之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量刑方面,这二者之间有啥区别?

  构成受贿罪,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可以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最高可以处死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哪些人员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的勤杂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没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中没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哪些情况下构成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上述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都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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