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4日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今日对刘和恩、余朝勇等13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刘和恩、余朝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席建熊、卢鑫、庄勇、秋卢荣、苏呷里博、吉牛木鲁则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罚。对刘和恩、余朝勇的死刑刑事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川高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和恩、余朝勇、席建熊、卢鑫、庄勇、秋卢荣、唐正会、苏呷里博、吉牛木鲁则、邱绿羽、陈大辉、沈俊、雷顺浩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刘和恩、余朝勇为主从云南边境购买海洛因运输回四川贩卖,作案三次,共贩卖运输海洛因90余块,现场查获海洛因70块23505.6克,席建熊、卢鑫受邀约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苏呷里博、吉牛木鲁则从刘和恩等人处接收海洛因并在成都市贩卖,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秋卢荣、陈大辉、唐正会、邱绿羽筹资认购毒品,秋卢荣转付收取毒资,陈大辉保管毒品,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庄勇、沈俊、雷顺浩受邀约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四川高院认定,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刘和恩、余朝勇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刘和恩、余朝勇应当对全部毒品数量承担罪责,二人的罪行均属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席建熊、卢鑫、庄勇、沈俊、雷顺浩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苏呷里博、吉牛木鲁则根据其贩卖毒品的罪行和情节进行处罚;秋卢荣、陈大辉、唐正会、邱绿羽根据各自认购的毒品数量和参与程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雷顺浩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坦白情节;陈大辉具有立功、坦白情节;卢鑫、庄勇、邱绿羽、沈俊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川高院审理后认为,对刘和恩、余朝勇等10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审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对席建熊、唐正会、邱绿羽3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原审未充分考虑到从犯、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法予以改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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