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高级法院采纳该省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对被告人姜小平等15人涉黑上诉案维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和对姜小平、姜文军二被告人的死刑判决,对部分被告人敲诈勒索犯罪事实认定错误及该罪量刑不当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和改判。
经查,姜小平自2010年开始纠集人员到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莲塘镇等地的赌场进行打砸,插手赌场纠纷,强行索要“保护费”。2013年至2015年,姜小平先后纠集刑满释放的“狱友”及其他社会人员,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人员固定,组织成员人数近20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共34起,致1人死亡、6人轻伤、3人轻微伤,形成对南昌县县城及周边区域地下赌博业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
2017年11月24日,南昌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姜小平、姜文军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姜小平等13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多名被告人提出,认定自己所参与的敲诈勒索犯罪次数及金额错误,被告人周雪顺提出自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江西省检察院经二审阅卷审查、提讯被告人、复核证据,认为以姜小平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予以严惩,一审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正确,判处姜小平、姜文军死刑适当,应予维持。
该院在审查中还查明,该案敲诈勒索犯罪事实部分,一审判决对除姜小平之外的其他组织成员,不论是否实际参与,均以在组织期间的时间来计算参与次数和犯罪金额,不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遂向二审法院建议,对其他组织成员均应按其实际参与的情况认定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由此导致的部分被告人该罪量刑不当问题应当依法改判,其中被告人周雪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述意见均被二审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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