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10月30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全市政法机关深入开展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专项整治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对破坏营商环境涉黑涉恶案件打击力度。公、检、法三机关依法履职,依法办理了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首起“恶势力团伙”张某某等9人涉企案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从快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于2018年10月25日9时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2016年8月1日,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将张某某等9人以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聚众斗殴罪起诉至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部分事实不清,并采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理由不成立,还有部分事实尚需进一步侦查,建议将此案发回重审的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清事实,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8日就勒索500万元的事实提出补充起诉。四方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法院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本市首例公开宣判的涉恶案件,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省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四督导组成员、市扫黑办成员、人民陪审员及媒体记者旁听本次公开宣判过程。同时,该案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及全市政法机关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勇于担当、重拳出击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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