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阮占江 通讯员梁成文谢智星 8月9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对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为食品调料店经营者,2014年7月,其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得六斤罂粟壳,然后打磨成粉添加到食品调料中对外销售。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从曾某处购得重约一斤且掺有罂粟壳粉的麻椒粉,并在其经营的面馆内,将该麻椒粉添加到粉面里对外销售。被告人蔡某、周某分别从曾某处购得重约两斤、一斤掺有罂粟壳粉的十三香粉,并在各自经营的卤菜店内,将该十三香粉添加到卤菜里对外销售。
2月28日,被告人蔡某在公诉机关接受讯问时,趁跟被告人陈某及辜某(已不诉)单独相处之际,指使陈某和辜某否认明知从被告人曾某处购买的香料添加了罂粟壳粉的事实。随后,蔡某又指使周某否认明知从曾某处购买的香料添加了罂粟壳粉的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蔡某、陈某、辜某、周某均否认明知从曾某处购买的香料添加了罂粟壳粉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陈某、蔡某、周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曾某购买罂粟壳打磨成粉添加到食用香料中销售给不特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蔡某、周某、陈某从曾某处购买添加有罂粟壳粉末的食用香料后,添加在食品中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曾某生产、销售的含罂粟壳粉末的大量食用香料仍在流通中,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曾某、蔡某、周某、陈某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曾某还应承担追回并销毁已销售的含有罂栗壳粉末的食用香料以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进行举证、质证,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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