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下午,(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全区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及初步战果。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自治区检察院严格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及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提升政治站位,自觉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迅速部署、稳步推进检察环节专项工作,层层抓落实,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截至4月8日,全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已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涉黑涉恶案件509件1497人,批准逮捕404件1121人,不批捕347人;公诉部门已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黑涉恶案件96件634人,已经起诉35件257人,其中已起诉涉黑案件6件133人。
广西检察机关第二批集中起诉重大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情况通报:
关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该案为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3月29日由防城港市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5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关飞虎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组织成员,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1起、故意伤害犯罪4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起。在关飞虎等人的组织下,该犯罪组织长期管控东兴市边境地区乡村公路,通过私设关卡向走私人员车辆“卖卡”或直接“罚款”的方式收取过路费。
该犯罪组织为达到管控乡村公路、排除他人妨碍以及出于为帮派人员出头等目的,多次实施打砸财物、伤害他人、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边境地区正常的交通秩序,阻碍查私缉私执法行动的开展,危害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
周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该案为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4月8日由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4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周晟民以乐业县晟民投资有限公司为据点,纠集杨承钰、禤仕凯等社会人员,通过从事放高利贷、暴力追债、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
该犯罪组织对外以公司形式为合法掩护,对内有严格组织规定,同时以发放“出勤”劳务费、提供食宿、组织外出游玩等形式管理和拉拢组织成员,在乐业县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故意毁灭证据、窝藏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符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该案4月8日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6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符志康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组织成员,在北海市海城区红路岭村、金葵市场一带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违规建设铺面出租、垄断市场经营等多钟手段非法敛财200余万元。
该犯罪组织共实施开设赌场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7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破坏生产经营犯罪1起,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韦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该案4月8日由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5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韦日柱等人在港北城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龙山帮”,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以及恶意追债索取佣金等方式非法敛财。
该犯罪组织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聚众斗殴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严重破坏了港北城区及周边乡镇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社会生活秩序。
莫某等17人涉恶势力系列犯罪案
该案4月8日由河池市罗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5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莫淋栋纠集兰伟平等人在宜州城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灵动合作社”,设立正式办公地点,并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提供食宿娱乐以及分配部分非法获利等方式来约束管理组织成员。
该犯罪组织共实施聚众斗殴犯罪1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开设赌场犯罪3起,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33.7万余元,对当地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及恶劣影响。
庞某等24人涉恶势力系列犯罪案
该案4月8日由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2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庞景恒等人在博白县沙河镇大石村石尾岭河段开设砂场,非法开采河砂出售,为了攫取非法利益,该犯罪团伙共实施非法采矿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3起、打击报复证人犯罪1起、窝藏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社会秩序。
迟某等11人涉恶势力系列犯罪案
该案4月8日由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迟国君等人在玉州区同旺商务宾馆成立“御龙会所”,以此为据点强迫、组织、控制多名女子进行卖淫活动。该犯罪团伙共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故意伤害、窝藏、帮助毁灭证据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并殴打一名卖淫女子致其死亡,在当地社会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本次发布的7起典型案件有几个共同特点:犯罪团伙人数众多、组织严密,内部有较为严格的纪律性与职责分工,有的甚至以开设公司的形式实施和掩饰犯罪;犯罪活动地域性强,“村霸”“乡霸”“路霸”等称霸一方,祸害当地群众;犯罪组织或团伙成员中多为刑满释放和有违纪劣迹的人员。而且,这些典型案件犯罪涉及多种犯罪,犯罪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公开性,气焰嚣张,对社会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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