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陕西男子何某某向当地警方咨询,自己花3万元收养的女婴无法上户口。警方认为这是一起拐卖儿童案件,遂立案侦查。
2018年1月23日,经汉中市中院二审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何雪某(女婴父母)以及居中介绍获利的白某,分别获刑。李某、何雪某称,卖女婴的钱用来吸毒以及日常开销。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汉中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陕07刑终第201号显示,2011年8月,汉中市南郑县的李某、何雪某相互认识,同年10月同居。2012年12月,何雪某产下一女婴,取名李某某。李某、何雪某二人属无业人员,缺少收入来源,且二人均在吸毒。因经济拮据,二人商量将女婴交给中介白某某。白某某以3万元的价格将女婴交给买主何某某。后,白某某截留1万元,又从交给李某的2万元中扣除先前李某借其的5000元债务,将其余现金1.5万元交给李某。李某、何雪某二人将所得1.5万元全部用于日常开销及吸食毒品。
2016年11月,何某某向警方反映,自己“收养”的孩子上不了户口,警方认为这是一起拐卖儿童案件,以涉嫌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后将李某、白某某、何雪某三人逮捕归案。
该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审被告人李某、何雪某因生活拮据,将其亲生女婴李某某“送养”给他人,非法获利2万元;白某某居间介绍,与收养方商量价格,经讨价还价,收取所谓“营养费”3万元,并谎称卖得2万元而从中截留1万元,从中谋取利益目的明显,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此前所犯盗窃罪合并共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何雪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白某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在这起案件中不是主犯,同时其家庭困难,要求对其判处缓刑。
刑事裁定书显示,经查,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白某某居间介绍,与收养方讨价还价,收取所谓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从中谋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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