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男子为还债,在7万元港币的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从巴西携带运输10公斤可卡因入境。
记者20日获悉,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走私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杨某现年29岁,系香港某公司员工。5年前,杨某在酒吧认识了一名叫“啊森”的酒吧服务员。案发前某天杨某接到“啊森”电话,被对方安排去巴西和某人交接,从该人处拿内装钻石的黑色拎包后带入中国境内,承诺事成后给其7万元港币报酬。当时杨某因欠银行17万元港币的债务,故答应下来。
在“啊森”的指引下,杨某赴巴西圣保罗一家茶餐厅找到交接人并拿到黑色拎包。2015年10月24日下午,杨某乘航班从巴西圣保罗出发,经新加坡转机后,乘坐航班于26日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杨某携带入境的黑色手拎包通过X光机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大量可疑物品,遂进行开箱检查。在黑色拎包中查获塑料管290管,均内装有白色粉末状可疑物品,随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将杨某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白色粉末状可疑物品中均检出可卡因成分,共净重10076.28克。
庭审中,杨某的辩护人对犯罪事实不表异议,提请法庭考虑到杨某系为他人走私毒品、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本案毒品未流向社会等情形,对其从宽处罚。杨某到案后始终供称其一直以为包内装的是钻石。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他人交接物品的方式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依法应当认定其明知所携带、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在被查获时没有拎包的钥匙,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在包内塑料管和其他物品上均未检出杨某的DNA,表明其未曾接触过拎包内的涉案毒品。因此,杨某受人指使为他人将毒品携运入境的事实证据确实,应予认定。虽指使者未归案,仍可依法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毒品数量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上述判决。(完)
- 上一篇:云南海洛因缴获量占全国八成 携手周边国家禁毒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