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审结一起跨区域以提炼麻黄素制造冰毒大案,被告人张某点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牛某、孙某明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31日,扬州中院称,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点、牛某、孙某明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点伙同被告人孙某明、牛某以及董某君、高某淇、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购买相关制毒设备、试剂及原料,采用麻黄素提炼以及化学品合成方式制造毒品,先后在扬州市江都区、辽宁省鞍山市、陕西省汉中市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制得甲基苯丙胺计947.5克,其中,张某点实施了全部的制造毒品行为,牛某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230克,孙某明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717.5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点、牛某、孙某明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法律法规,采用化学方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江都、鞍山、汉中制造毒品过程中,张某点准备制毒设备和原料,直接实施制毒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牛某在鞍山制造毒品过程中,准备了部分制毒设备和原料,后因畏罪将制毒原料销毁。在张某点继续制造毒品过程中,其又为高某淇、张某点继续制毒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明在江都、汉中制造毒品过程中明知张某点制毒而帮助其收发制毒物品包裹和递送制毒物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三名被告人制造毒品的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点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牛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孙某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毒品、制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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