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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选择适用
时间:2010-05-19 13:21 来源: 点击:

  -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提要〗

  审理涉外案件适用外国法的步骤为:识别案件性质-确定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查明外国法-适用外国法-对公共秩序违反的审查。本案经法律选择适用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依据该法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已知货物发生损失而未告知保险人,既未尽合理谨慎善意披露重要事实的义务,又违反了保证条款,因此,保险人有权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999年7月16日,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法国SOCIETE J.LALANNE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达成进口贸易协议,向S公司购入约1万立方米木材,约定买方负责海上保险。9月12日,承运人法国SETRAMAR公司为涉案货物从法国加蓬港运输至中国张家港,签发了2份正本清洁提单。

  同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涉案货物发出3份投保书,要求被告出具保险单,并要求保险单载明日期为1999年9月12日,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条件为一切险。为此,被告签发了3份保险单,保险单载明的签发日期及船舶开航日期均为1999年9月12日,保险条件为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弃货及浪损条款等,并载明“WARRANTED THERE IS NO KNOW/OR REPORTED LOSS BEFORE 14/10/1999”(保证1999年10月14日之前无已知或被报告的损失)。当事人双方约定本保单下的争议适用英国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

  同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就原告投保的业务作了内部出单登记,出单登记表中记录了投保人名称、投保时间及保险单编号。10月18日,被告内部经办职员办妥了保险单。

  同年10月21日,S公司向原告发出传真,称获悉载货船受损。10月22日,S公司向原告转发了涉案货物承运人的传真,内容为载货船自1999年10月14日在距南非德班港750海里处遇强烈暴风雨沉没,货物全损。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报告事故并要求理赔。被告以原告违反保证条款、未依最大诚信原则披露真实情况,被告有权废止和终止保险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保险赔款。

  另据法国保险鉴定机构MCLARENS TOPLIS FRANCE S.A.公司职员的声明,同年10月12日,S公司收到承运人的传真,获悉载货船已因大量进水于同年10月11日被船员放弃;10月14日法国当地时间13时38分,S公司向原告发送了承运人关于货损的传真。原告对此声明无异议,但认为该传真到达原告处的时间为1999年10月14日20点38分,原告在投保时并不知道载货船舶已发生海难。经查,中国北京时间比法国巴黎时间晚7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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