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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提单欺诈成因剖析
时间:2010-05-19 13:21 来源: 点击:

  论文内容摘要:在国际贸易运输中,海上货物运输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而提单则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发展,提单欺诈已严重的危机到整个提单的正常运作机制,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本文深入分析了提单欺诈的成因,以期更好的防范提单欺诈,使提单对国际贸易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

  国际贸易实践中,提单欺诈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比如由于提单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对空白提单管理不严格,对空白提单的盗用,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任何可惩罚措施,因此这种欺诈比较简单易施。从效益上来看,伪造提单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成本上都比较容易,这大概是利用提单欺诈日益猖獗的直接诱因。

  信用证制度:提单欺诈的制度根源

  导致提单欺诈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证制度,更具体地说是根源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以及由它衍生而来的严格相符原则。

  (一)信用证制度及其基本原则跟单信用证或信用证是开证行代买方开立的或开证行自己开立的、保证依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要求相符的汇票或单据付款的承诺。跟单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融资的工具之一,是“英国商业天才所创造的机制 ”。信用证制度有以下两项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受益人对他在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义务,即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即承担了第一位的付款责任。独立性原则在UCP600中主要体现在第3条、第4条中。严格相符原则。严格相符原则对于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使受益人相信,如果受益人满足了银行承诺的条件(即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则银行作为“可靠的出纳员”的承诺即可无条件的付诸实施。这一原则是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衍生物。

  (二)信用证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导致提单欺诈跟单信用证的基本特征之一是:银行处理的单证而不是货物。提单是从大副收据发展而来的,大副收据本身是承运人的收货证明。后来经过长期的贸易实践,提单被等同于对物的物权凭证逐渐成为一种商业习惯,而且这种习惯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即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是可流通的或可转让的。因此提单的交付等于象征性交付货物。这一点是信用证下银行以提单作为主要的付款凭证的主要原因。跟单信用证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提单的价值及其在信用证体系中的作用。

  在跟单信用证制度下,使用提单是基于一个重要的假设,即提单的实质是其可转让性。然而提单的发展并未达到像货币流通那样的程度。但在具体案例审理中,则认为,对受益人而言,“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与现金同属一个级别,必须予以承兑 ”。这意味提单的可转让性在跟单信用证支付体系中得到了夸大,提单在可流通性上的缺陷却被忽视。其后果是:提单仍旧具有物权凭证的地位,但不再表现为其内在的物权作用与债权作用,此时提单的转让被视为货物所有权的推定交付,其可信度难以保证。不论是因该提单系完全伪造或因承运人时常难以确认货物的实际品质就签发了清洁提单,收货人均很难以之对抗承运人。他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因此他得到的提单只是一张废纸或者大打折扣。为了不影响信用证交易的正常运行,提单的可转让性受到了极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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