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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时间:2010-05-19 13:43 来源: 点击:

  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的重点问题,基本上在每年司法考试中都会涉及。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具体落实。在这里,我们主要是对民事诉讼中管辖问题的考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1 、首先,要注意管辖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管辖恒定原则,他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是指据以确定管辖的要素发生了变化,已经确定的管辖权不变,但当事人恶意规避的除外。

  2 、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参见民事诉讼法第 30 条)。这里要注意它只就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两类案件具有管辖权,以事不以人。

  3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中最重要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以及民诉意见 1—3 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⑴、重大的涉外案件,何谓“重大”: a,争议标的额大;b,案情复杂;c,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何谓“涉外”:具体地说就是当事人、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三者之一涉外即可。

  ⑵、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件,这是由于海事法院为中级法院。

  B,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这里专利案件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通俗的说,就是并不是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著作权与商标权案件,各高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通俗的说,就是并不是所有的此类案件都由中院管辖。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则都由中级法院管辖。

  C,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注意地域),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管辖,没有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

  4、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住所地问题,另一个是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先看住所地问题,根据民诉意见4、5、7条规定,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居住地上公民居住的地方,判断的标准有两个:居住的事实与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地则比居住地多了一个条件——居住的期限(一年以上)。在这里要注意民诉意见第7条的特别规定,我们举例来说明:张三的住所地在北京,户籍从北京迁出后,在上海居住6个月,这时发生诉讼,应当由北京的法院管辖,没有问题。张三在上海居住了6个月后,又到深圳居住了6个月,这时依据第7条,就应当由深圳的法院管辖。假设张三在深圳居住了6个月,又到新疆旅游了2个月,在新疆旅游时发生纠纷,这时仍旧应当由深圳的法院管辖,因为他没有在新疆居住的意思,所以他的居住地还是在深圳。假设张三从北京迁出后,在上海居住16个月,又到深圳居住6个月,发生诉讼,管辖法院应当是深圳法院,这时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已经将原先的居住地抛弃,从而应当将他的新的居住地认定为他的居住地,注意不要把曾经的经常居住地作为他现在的居住地,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之所以会犯错误,是因为法条给我们一种错觉,认为经常居住地要比居住地优先适用,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所以我们要改变观念,将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平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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