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扣船
时间:2010-05-19 13:43 来源: 点击:次
所谓重复扣船,是指基于同一海事请求对同一船舶(包括姐妹船)予以不同时间内的两次以上的扣押。所谓多次扣船,是指基于不同的海事请求对同一船舶予以同一时间内两次以上的扣押。重复扣船与多次扣船的区别在于扣船所依据的海事请求是否同一以及是否在同一时间内给予同一船舶上负上两次以上的扣押。
海诉法和“99年扣船公约”原则上都不允许重复扣船。如果纠纷已妥为解决,或请求人已适当地放弃权利,其后又反悔并再次扣船,势必给船舶附加太多不确定的责任,无法安心从事生产运输,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故原则上不应重复扣船。但是,海诉法第24条的但书规定,如果有以下例外情况,则可因同一海事请求申请扣押已被扣押过的船舶,即可以重复扣船:第一、被请求人未提供充分的担保;第二,担保人有可能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担保义务;第三,海事请求人因合理的原因同意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或者不能通过合理措施阻止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我们不难发现,允许重复扣船的三种例外情况,实际上都是指原来的扣船没有达到扣船本应达到的目的,为弥补原来扣船的不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而已,故其仅有重复扣船的形式,不具重复扣船的实质,两次扣船之结果亦不同,故而再次申请扣押已被扣押过的船舶,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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