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申请人因货损申请诉讼前扣押船舶,海事法院准许其申请,扣押了船舶。案外人提出异议,认为扣押的船舶不是被申请人所有或经营。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解除了对船舶的扣押。
[案情]
申请人: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台北信荣船务公司。
异议人:迈格尼菲卡航运有限公司(MAGNIFICA MARINE S. A)。
1993年12月30日,申请人的10,000吨钢材由被申请人所属的“诺布德克林”(NOBLE DUCKLING)轮承运,从俄罗斯圣彼得堡港运往中国汕头港。 被申请人签发了日期为1993年12月30日已装船提单,时逾八个月,“诺布德克林”轮仍未抵目的港。经申请人查询,货物直到1994年4月下旬才装船完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预借提单,造成了申请人48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海事法院扣押停泊在湛江港的被申请人所属的“米德克林”(MEEK DUCKLING)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500万元美元的担保。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供了“1993-1994年劳氏船名录”、“1994年-1995年船名录”、“劳氏海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查询传真件”。这些证据均表明,“
诺布德克林“轮和”米德克林“轮都是由被申请人经营。申请人同时提供的”1994劳氏船队集团名录“却表明,”诺布德克林“轮由台湾益台航业公司经营,”米德克林“轮由谁经营没有记载。
[审查和裁定]
经初步审查,海事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1994年8 月23日裁定: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于湛江港扣押“米德克林”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500万美元的担保。随即对“米德克林”轮实施了扣押。
在扣押过程中,迈格尼菲卡航运有限公司向海事法院提出异议,称:“诺布德克林”轮船东是LOSMO PRO SPORITY CORP, “米德克林”轮的船东是异议人迈格尼菲卡航运有限公司(MAGNIFICA MARINE S. A), 两者不存在姊妹船关系。而且“米德克林”轮经营人是台湾益台航业公司(YIH TAI MARINE LORP),也不是台北信荣船务公司。 请求海事法院解除对“米德克林”轮的扣押。异议人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包括“米德克林”
轮经营协议、台湾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出的“米德克林”轮船体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不列颠汽船保赔协会加保证明书。这些证据材料显示,“米德克林”轮的船东为 MAGNIFICA MARINE S.A, 经营人为台湾益台航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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