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二年的海事诉讼时效的情形
时间:2010-05-19 14:01 来源: 点击:次
1、有关航次租船合同和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2、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算;
3、保险人要求海上保险赔偿的请求权;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4、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自旅客离船或应离船之日起算;造成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此期限最长不超过旅客离船之日起三年;旅客行李灭失或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该离船之日起算。
- 上一篇:旅客的权利
- 下一篇:什么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