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救助报酬的因素
时间:2010-05-19 14:04 来源: 点击:次
根据《海商法》第180的规定,确定救助报酬,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救助方提供服务的及时性;
(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上述十项必须考虑的因素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作业的难度和风险,在此前提下作业的实际成效,作业投入的成本和努力以及拯救环境和人命的技能和努力。一个比较恰当的报酬数额应是这四个方面十个项目综合平衡考虑的结果。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法条按顺序规定了应予考虑的十个因素,但并不意味着每个救助报酬的确定必须对该十个因素均考虑,而是应当从某一救助作业的实际出发,对十个因素中有牵连的方面予以足够的注意和考虑。而在上述所列十项之外的,确与救助报酬金额的确定有合法合理的因果关系的,也应予以充分的注意和考虑。再则,法条中依次排列的顺序也并不意味着在具体确定救助报酬时须把排列在前的因素优先考虑,或排列在前的因素比排列在后的因素更为重要。简言之,排列本不分先后、轻重,应当综合考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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