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示了特别补偿制度的固有缺陷,即没有充分平衡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利益关系,在形式上充满了不确定性。同时,在论述特别补偿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指出这些发展与特别补偿制度固有缺陷之间的内在联系,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海上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海上救助;特别补偿;SCOPIC
“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原则是作为一种独特的激励机制,国际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的核心,长久以来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进入20世纪,国际海上救助的实践开始发生重大改变,人们对海上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因此也被特别补偿制度所修改但是特别补偿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国际社会为此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一、特别补偿制度的新发展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效果,无报f*1"(No Cure, No Pay)原则一直是海上救助法律制度中最为核心的规则。10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下称11989年公约)第14条,顺应国际海上救助实践和国际海事法律的发展,正式确立了特别补偿制度,作为(此处去掉原文的“对”字)“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补充。特别补偿制度(Special Compensation)是1989年公约中最引人注目之处,也是近年来国际海事法律中最显著的发展变化。尽管如此,特别补偿制度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仍然暴露出诸多问题,同时国际社会完善该制度的努力也一直没有停止过。
(一)1989年公约所确立的特别补偿制度的重大不足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被救助人和救助人之间设立了一种微妙的平衡关系,特别补偿制度则颠覆了这个古老的法律原则。特别补偿制度的全部意义,是确保救助人在特殊的海事中,救助无效果或者只有少量财产获救的情况下,仍能取得报酬。因此从一开始,特别补偿制度就明显倾向于保护救助人的利益。1989年公约之后的实践证明,对被救助人利益的考虑不足,正是特别补偿制度最大的缺陷。如何限制救助人取得过高的补偿,是建立国际海上救助法律制度中新的激励机制,迫切需要解决(此处去掉原文的“这个重大”四字)的现实问题,否则被救助人将失去接受救助的动力,救助人也会怠惰行事。这无疑是另一个极端。
1989年公约在一片争吵声中得以通过,是因为它巧妙地回避了特别补偿制度中的一些实际的和具体的问题。公约第14条所确立的特别补偿制度规定了两个最高限额,把具体的适用问题留给各国自行处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成员国利益的冲突。至少在两个很重要的问题上,公约第14条给后世留下了有争议的空白。这两个问题都使得特别补偿制度充满了不确定性,其激励作用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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