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及消灭
时间:2010-05-19 09:17 来源: 点击:次
1,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1)主动申请法院扣押船舶行使
船舶优先权人,根据《海事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申请,依据法院的生效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请求法院对于被扣押船舶进行拍卖,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从拍卖款项中受偿法。商
2)通过催告程序行使
基于船舶优先权依附性及秘密性的特点,买船人很难知道所要购进的船舶是否附有船舶优先权法。商应买船人的申请,海事法院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60日内)主张船舶优先权法。商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可向海事法院主张权利,并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法。商
2,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1)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已消灭;
2)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3)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4)船舶灭失;
5)催告期满不行使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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