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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时间:2010-05-19 09:17 来源: 点击: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国内,有的认为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有的认为它是一种实体权利。有的认为它是一种优先的债权,有的认为它是一种担保物权,还有的认为它是一种海商法中的特别权利。本文主要阐述我们对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的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

  我们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对于这一观点,国内有些学者表示反对。例如,有的学者认为: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非特定的。然而优先权却不具备这样的特征,它是依法设定的,只有法律规定的债权项目下的人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与此相对应,只有对法律规定的项目负有责任的人才能成为义务主体。在海事优先权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相比之下,海事优先权却不具备此种权能,海事优先权的享有人不能由自己去占有债务人的船舶,也不能使用该船舶营运,更不能对债务人的船舶采取变卖的方式。3.物权的客体只是物,而海事优先权的客体并非仅仅指物,还可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海事优先权虽然通过扣船的方式得以实现,但结果并非一定是处分船舶,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扣船只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若债务人及时提供担保或履行债务,也可以求得船舶的获释。4.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是绝对的,海事优先权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一般来说,物权关系一经确立,就永远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不能因为义务人履行了不干涉、不侵犯财产所有人的义务,而宣布所有权关系不复存在。而海事优先权则不同,在海事优先权制度下,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此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海事优先权消灭的若干情况、可见,海事优先权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极其有限的,因而也是相对的。另一方面是对人的效力,物权可以对抗任何人,而海事优先权的权利主张所针对的是“假定诉讼成功,应负有责任的人”,而它所对抗的第三人也只限于船舶抵押权人和普通海事债权人。再一方面是物权制度下赔偿责任的不可伸缩性。当所有人的财产因他人不法行为而遭到灭失或受到毁损而无法修复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无条件地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然而在海事优先权制度下,当债务人赔偿债权人的损失时,还可借助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来限制自己的责任,因而其赔偿责任也不是绝对的。从上述情况来看,海事优先权无论在内涵还是外部特征等方面都是与物权这个大概念不相符的,因而可以说海事优先权不是物权。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担保物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或债权人依法留置他人的用来担保债权的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亦即民法中的占有留置权。这里所说的占有,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依照法律而事先约定的,所谓留置也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由债权人对已经占有的物实行的留置。而海事优先权不是这样,海事优先权中的扣押船舶依据的是法律,而非占有的事实(即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条件)。其次,作为担保物权,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换言之,如果主债不消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也不会消灭。而海事优先权则不然,它要受期限的限制,在英美国家还规定了“懈怠原则”(Principle of Laches),即债权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海事优先权即告丧失或消灭。根据上述情况来看,海事优先权既不符合物权的大概念,也不符合担保物权的小概念,因而担保物权说是不能成立的。还有的学者认为:1.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从优先请求权的内容来看,优先请求权享有人不具有这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能。优先请求权“不包含或不要求对物的占有,它完全不依赖于占有而存在”,受优先请求权保护的债权人既不能也无权占有,更无法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他唯一可以对债务人采取的行动,就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强制执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优先请求权没有对物直接管领和支配的权能,而仅是一种请求法院扣船,并在受尝程序上得以优先的请求权。2.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非特定的。而优先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3.物权的存在是明确的、公开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示或告知。优先请求权则不同,它不必登记,也不必告知,更不必占有。一般的物权追及力的目的在于对物行使直接管领和支配的权利,即占有、使用或处分。但优先请求权跟随船舶和对船舶的强制执行,仅是使它所保护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补偿而已。物权关系的存续时间一般是不固定的、长期的,物权也不因义务人履行其义务而消灭。即使作为担保物权,一旦成立,它就随着所担保的债权而存在,消灭而消灭。优先请求权在这一点上更无物权的性质。它除了与所保护的债权一起消灭外,还有期限的限制。优先请求权在行使上是受时间限制的,债权未消灭,它却可能先消灭。综上所述,优先请求权不论在内容、主体还是追及力、优先性和存续时间上,都不具备物权所要求的各种特性,而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区别,因而优先请求权不属于物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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