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7-3-12
执行日期:2007-3-12
一、为保护我国环境,提高进口废物原料质量,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管理。
自2007年4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登记申请。自2007年9月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是指进口废物原料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以下简称收货人。
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收货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局)负责获得登记的收货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收货人,都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
收货人凭登记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五、收货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贸易权限的合法经营企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应建立并已实施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加工利用企业。
六、收货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书》(见总局网站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专栏);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复印件);
(五)收货人的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六)进口废物原料质量控制、员工培训情况、不合格货物处置等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七)近两年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说明;
(八)相应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九)所代理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进口委托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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