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5年4月25日下午,因李某之妻去世准备出殡,李某的三个儿子清理邻居张某堆放在门前的石子,张某及其儿媳马某上前阻拦,双方发生争斗,后被群众拉开。马某遂到李村派出所找其表弟高某要求帮忙出气。4月28日下午,李某安葬其妻后,刚回到家里,李村派出所民警高某带领联防队员武某、王某等人即驱车到李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强行把李某带至李村派出所,关押在一间屋子内审问。李某辩白时,被认为是态度不老实,遭到高某等三人用电缆等工具轮番地抽打,致李某受伤。李某一直被关押至5月6日,才在《某市法制报》记者的干预下被释放。次日,李某被送进某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5月8日,李某就自己人自由被非法限制请求国家赔偿。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高某、王某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高某、武某与王某将李某关押并进行殴打,并不是代表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一种个人行为,所以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律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相对应。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有时不易区分,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个行为主体具有双重法律身份,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既是司法机关的代表又是公民个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前一种身份实施的行为是司法机关的行为,即职务行为;以后一种身份实施的行为则是公民行为,即个人行为。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某一行为时,如果没有恰当的标准就很难认定他是以哪种身份出现的。关于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标准,我国尚没有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也未就此作出司法解释,只有一些学理上的标准。
在国家赔偿法上,国家不仅要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要对司法及其工作人员与司法职权有关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对于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