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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程序及注意事项
时间:2010-05-21 11:17 来源: 点击: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医疗广告实行集中审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广告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告成品样件。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需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应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4、至少需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一式三份。

  二、受理地点

  河北省卫生厅112房间

  三、审查时限

  20日(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延长十日)

  四、公告

  对经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河北卫生信息网(www.hebwst.gov.cn)和河北卫生监督网(www.hebeijd.com)进行公示。

  五、注意事项

  1、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3、医疗机构必须持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4、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重新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5、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机构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6、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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